(一)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、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协调、检查监督城市管理工作,整合城市公共资源,合理利用各种管理要素,实现预期的城市管理目标。
(三)负责城市规划、城市建设、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,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。
(四)负责全市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、园林绿化、市政工程、城市供水、燃气热力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(维修)和改造工作。
(五)综合管理城管系统安全工作;负责城市防洪工作。
(六)负责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,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。
(七)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收集、开发、利用,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运用工作。
(八)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外观设计审查、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;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综合验收、城市文化规划和实施方案审定工作。
(九)拟定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,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。
(十)指导两县的城市管理工作;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